(2017)粤01民终9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林菲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林菲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3区第12层1202单元。法定代表人:丁达。委托代理人:关伟,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菲娜,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云,系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上诉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林菲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840元;二、上诉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林菲娜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工资98192元;三、上诉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林菲娜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电话费报销款4200元;四、上诉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林菲娜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交通费报销款42000元;五、驳回被上诉人林菲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事实和理由:一、由于上诉人因涉及公司被非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董事会成员等等原因,未能收到本案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相关文件,所以未能依法参与本案一审答辩和应诉。二、在2014年9月4日,上诉人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不法人员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非法变更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董事会全部成员,直至2015年1月29日才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依法纠正【粤工商复决字(2014)第142号】。所以,上诉人公司在2014年上旬期间开始因上述原因已造成工作以及项目处于停顿状况,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均不在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有效控制之中,故上诉人曾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申请作废原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启用新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2014年10月31日因有第三人异议该新启用新的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被广州市公安局原萝岗分局决定撤销[穗公萝(治)撤章字第[2014]001号]。而在事实上,根据被上诉人于2015年6月3日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其已于2013年底已经没有回公司上班,并擅自带走上诉人的财务专用章和其作为公司会计所管理的所有公司台账和财务资料,至今尚未交回上诉人。三、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以及被上诉人上述行为,被上诉人是以其实际行为终止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对此,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与此同时���被上诉人擅自带走上诉人的财务专用章和其作为公司会计所管理的所有公司台账和财务资料至今尚未交回上诉人,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上诉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义务未履行的前提下,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四、关于本案被上诉人的相关主张均没有事实依据,而相关的凭证上诉人不确认其具有真实性且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所谓工作是为上诉人而工作;另外法律判决文书内当事人陈述内容以及蔡捷在证人证言是相互自证或涉嫌伪证,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综上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特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准上诉人的上述请求。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张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