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芙蓉申请执行何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芙蓉,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428号申请执行人:于芙蓉,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何亮,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在于芙蓉申请执行何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亮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7,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亮无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信息,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于芙蓉申请执行何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7,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人于芙蓉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波审 判 员 熊绍柏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焱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