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桂恋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恋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3刑初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桂恋,女,1973年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武强县,住武强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桂恋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桂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桂恋、周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武强县永杰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内进行镀镍生产,并利用私设的暗管将电镀产生的废液排入村中的排水管道,流入武强县周窝村东的排水坑。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强县永杰变压器配件公司非法排放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C(腐蚀性,Corrosivity)。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桂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桂恋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武强县环保局出具的检查情况及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强县周窝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桂恋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桂恋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桂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张桂恋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依法对被告人张桂恋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桂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东普审判员 王爱娟审判员 孙全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