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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肖仕平与苏仁兴、张仁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仕平,苏仁兴,张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肖仕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苏仁兴,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仁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肖仕平与苏仁兴、张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肖仕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