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建与刘飞黄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刘飞,黄丹,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348号原告:徐建,男,1972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明(徐建之兄),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飞,1987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丹,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徐华,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徐建与刘飞、黄丹,第三人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徐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建负担。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华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