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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兆恺静电喷涂有限公司行政城建其他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兆恺静电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257号上诉人上海兆恺静电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石勇。上诉人上海兆恺静电喷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恺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行初1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兆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17年4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罗店镇政府”)在没有提前通知,也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和机器对兆恺公司位于本市宝山区罗店镇联合村长田岸45-5号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兆恺公司打电话报警,民警告知其系镇政府拆违办人员进行拆违工作,如有疑问可向罗店镇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处理。兆恺公司认为,涉案房屋未经合法程序即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罗店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目的违法。故要求依法确认罗店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兆恺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诉条件,遂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兆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本案中,上诉人兆恺公司起诉要求确认罗店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但上诉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罗店镇政府实施了上述强拆行为。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韩瑱审判长  姚倩芸审判员  王 兵审判员  沈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