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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程光与白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程光,白怀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847号原告:刘程光,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怀亮,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亮,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程光诉被告白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程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程光撤诉。案件受理69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