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分理处、吴文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分理处,吴文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240号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分理处,住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旁。被执行人:吴文标,男,48岁,,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章胜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本,且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