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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林茂松与叶南法、叶关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茂松,叶南法,叶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960��申请执行人林茂松。被执行人叶南法。被执行人叶关玉。关于申请执行人林茂松与被执行人叶南法、叶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泽聚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青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