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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诉白晴、麻会允、席从杰、方银丽、查清玉、孙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白晴,麻会允,席从杰,方银丽,查清玉,孙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263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白晴。被申请人:麻会允。被申请人:席从杰。被申请人:方银丽。被申请人:查清玉。被申请人:孙美娥。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皖1321民初22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方银丽名下的银行存款78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方银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217993740011039884上存款78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