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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杭州雄风工艺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杭州雄风工艺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90073-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祝家村。法定代表人祝寅锋。被执行人杭州雄风工艺鞋厂,组织机构代码74946780-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安家山村。法定代表人谢崇明。本院在执行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雄风工艺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