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玉英与被执行人滕学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英,滕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英,女,汉族,金昌市人。被执行人:滕学君,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英与被执行人滕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玉英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执行人滕学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