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虎申请执行任治旺、李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任治旺,李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李虎,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宝塔区七里铺大街管理站家属院*单元***室。被执行人任治旺,男,汉族,出生1977年2月26日,延安市志丹县红都街165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恩首府院内。被执行人李敏琼,女,汉族,出生1981年9月2日,延安市志丹县红都街165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恩首府院内。李虎申请执行任治旺、李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治旺、李敏琼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任治旺、李敏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治旺、李敏琼向申请执行人李虎支付案件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29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3日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任治旺自愿其名下位于宝塔区南二十里铺村老涯沟联B1排16号的房产用于抵偿申请执行人李虎借款2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50元,该房产有按揭,按揭由被执行人任治旺按月偿还,按揭款清偿完毕后将上述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虎,过户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李虎已与被执行人任治旺、李敏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99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