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字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灿与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王东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王东村民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字民初1009号原告王灿,女,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大可,男,汉族,1962年3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系原告王灿的父亲。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项永军,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王东村民组。负责人张大伟,系该组负责人。上列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灿的委托代理人王大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王东村民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灿诉称,2015年11月2日,原告所在的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将本组161.8016亩耕地转让,每亩土地补偿款40000元,共计6472008元,全组共计114人参加分配该款,每人应得56772元,原告也应得5677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此款,二被告互相推诿拒绝支付,为此现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王灿56772元及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被告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灿原居住在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但其户籍仍在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2009年原告王灿与同村陈庄村民组村民向培结婚。2011年,正阳县有关部门在征用被告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土地时,该村民组按照“有地就有钱,没地没有钱及老人分钱,新人分地”的原则,原告王灿领取了与其相应的补偿款。后该村民组对剩余土地重新调整了土地,因原告王灿已经与同村陈庄村民组村民向培结婚,被告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未再发包给原告王灿承包本村民组土地。2015年,正阳县有关部门征用被告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土地,按照本村民组分配方案计算,原告王灿应分得56772元,原告王灿随即向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及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提出要求参与分配此款,但二被告拒绝了原告王灿的要求。为此,双方成讼,原告王灿诉来我院,请求依法解决。另查明,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组证明原告王灿至今未在陈庄村民组分配到相关土地。上述事实由当事人身份证明、原告王灿户籍证明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及陈庄村民组证明、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分配款领取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本案中,原告王灿婚后嫁到本村另一村民组,但其至今尚未在该村民组承包到相关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王灿婚后其户籍现仍在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其仍是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村民。被告正阳县××水乡丁庄村××村民组在领取正阳县有关部门补偿给本村民组土地款项为对被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该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是具有该经济组织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享有分配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王灿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王东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给原告王灿土地补偿款伍万陆仟柒佰柒拾贰元(56772元);(2017)驳回原告王灿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1219元,由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王东村民组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