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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6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02民初636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业经本院调解终结。现叙明:2016年11月28日17时36分许,原告高某某驾驶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源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榆林市开源大道与汇源路十字时,车辆与沿汇源路由东向西行驶向北右转弯被告张某驾驶的张祥所有的陕K351**奇瑞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榆林市第一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胸外伤、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腋气、全身多发损伤。共住院治疗14天,花医疗费15333.68元。被告张某垫付医疗费1590元。该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作出的榆公交榆横认字【2016】第0604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次要责任。陕K351**奇瑞牌小型轿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被告张某支出车辆维修费429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立即赔偿原告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22641.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由被告张某自愿于2017年7月1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6090元(被告张某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590元从中剔除)。二、原告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告张某车辆维修费30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高某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