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元芬与被告万春龙、白启轩、张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芬,万春龙,白启轩,张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866号原告:罗元芬,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住芦山县。被告:万春龙,男,46岁,汉族,芦山县人,住芦山县。被告:白启轩,男,53岁,汉族,芦山县人,住芦山县。被告:张凯,男,20岁,汉族,芦山县人,住芦山县。原告罗元芬与被告万春龙、白启轩、张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丽娟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元芬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芬撤回对被告万春龙、白启轩、张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元芬承担。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诗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