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晏东海与姜勇燕、郭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东海,姜勇燕,郭赟,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832号原告:晏东海,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文,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姜勇燕,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平,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赟,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姜勇燕,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晏东海诉被告姜勇燕、郭赟、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晏东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东海以经各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79元,减半收取12789.5元,由原告晏东海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平审 判 员 江 岚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