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秀凤、周三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秀凤,周三霞,刘伟,张岩,刘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秀凤,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三霞,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岩,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丽芳,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邱秀凤与周三霞、刘伟、张岩、刘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三霞、刘伟、张岩、刘丽芳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人张岩自动履行完毕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债务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三霞、刘伟、张岩、刘丽芳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峻审 判 员 尹刚人民陪审员 杨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