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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茂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鑫伟业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茂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鑫伟业货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茂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城乡路114号。法定代表人马忠臣,经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鑫伟业货站,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仓储物流园**号。负责人崔善举,经理。申请人齐齐哈尔市茂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鑫伟业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项宏权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韩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