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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定明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1刑申28号张定明:你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不服本院(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上述刑事判决认定你收受刘法民、刘雄钱款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查明,原一、二审刑事判决认定你在担任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中国交通建设第四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法民、项目经理李贵武贿赂共计550000元及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分四次收受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雄现金共计3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中,你作为受托人,虽然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你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可以有利接触相关项目的负责人员,从中了解到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将了解到的相关项目信息告知委托人,从而为委托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收受委托方的上述感谢费和报酬,你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斡旋受贿的犯罪特征。故本院二审刑事判决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