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博、陈春梅与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博,陈春梅,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981号原告:徐博,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陈春梅,女,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博、陈春梅与被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博、陈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徐博、陈春梅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冬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