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4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衡水林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崔合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林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崔合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482号之二原告:衡水林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芳,经理。被告:崔合福。原告衡水林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冀1123民初482号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崔合福的银行存款5万元,期限为12个月;冻结担保人张金金中国银行武强支行账户62×××79中银行存款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崔合福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张金金中国银行武强支行账户62×××79中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