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树田与张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树田,张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初99号原告:白树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忠,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原告白树田与被告张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树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宝忠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多年朋友。2006年7月15日,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31000元用于购买砂石,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给付了10000元,尚欠21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讼至你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从事货物运输行业,被告从事建筑行业。2006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1000元用于购买砂石,同年7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此款,被告于2007年偿还了10000元,余款虽经原告多年索要,被告始终拖延拒付。自2016年起,原告开始找不到被告,也无法查询到被告的下落,原告无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及时偿还。拖延不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被告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承担案件受理费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权,应自行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责任。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宝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树田借款2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张宝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齐 颖人民陪审员 王卫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