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娟与王庆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420号本院在执行王娟与王庆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海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庆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娟7375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庆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