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继军与王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军,王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军,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生产工人,现住汪清镇鑫盛绿苑12-2-302室。被执行人:王福荣,女,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汪清林业局南山新村B区19-3-103室(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张继军与王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证券公司查询投资权益证券账户及相关资金,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福荣位于汪林西山10-1号的房产(产权证:汪镇字第57**号),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福荣在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支行的账号0790602091009800103686的存款,扣划了该账��内存款160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继军。被执行人王福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军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福荣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新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