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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闫志平与范文良、夏雨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平,范文良,夏雨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95号原告:闫志平,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范文良,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夏雨轩,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闫志平诉被告范文良、夏雨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原告闫志平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待原告有关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闫志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4元,减半收取计6052元,由原告闫志平负担。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