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宇硕与被执行人孙利军、郭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硕,孙立军,郭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宇硕,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立军,男,1982年05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玉梅,女,1982年0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宇硕与被执行人孙利军、郭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利军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利军公积金账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浩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