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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与奥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奥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489号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2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辉,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奥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清泉路1-23号。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奥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胡敬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燕 玲)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