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世祥与金玉策、郑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祥,金玉策,郑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096号原告:金世祥,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金玉策,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郑晓华,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金世祥与被告金玉策、郑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金世祥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世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金世祥负担。审判员 胡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怀稷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