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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苗某与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1788号原告:苗某,男,1980年4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被告:张某1,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被告:张某2,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苗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张某1、张某2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张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万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未约定利息和偿还时间。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万元。被告张某1未到庭,无答辩内容,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张某2未到庭,无答辩内容,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张某1、张某2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5日被告张某2在原告苗某处借款2万元,2014年11月30日被告张某1、张某2在原告苗某处借款6万元,二被告分别为原告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据,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此款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苗某提交被告张某1、张某2为其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某1、张某2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二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的义务;被告张某1、张某2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二被告非因法定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1、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苗某款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士文审 判 员  常继竞人民陪审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