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6265陈林娣与罗普阀业(宜兴)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娣,罗普阀业(宜兴)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265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林娣,女,198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反诉原告):罗普阀业(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塍镇工业集中区高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79232247XY。法定代表人:薛会超,罗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林娣与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罗普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普公司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罗普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陈林娣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林娣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普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罗普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陈林娣的反诉,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林娣撤回对被告罗普阀业(宜兴)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罗普阀业(宜兴)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陈林娣的反诉。本案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林娣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罗普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渊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