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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忠雨与盛廷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雨,盛廷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443号原告:郭忠雨,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盛廷德,男,1970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郭忠雨与被告盛廷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郭忠雨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盛廷德外出不能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忠雨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忠雨负担。审 判 长  程 潺人民陪审员  谢明贵人民陪审员  李光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