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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庞香珍与杨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香珍,杨家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038号原告:庞香珍,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博白县,委托代理人:袁海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家武,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香珍与被告杨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庞香珍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香珍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香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元,减半收312元,由原告庞香负担。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