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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黄振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黄振标,郑成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2民初615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新桂路明日广场2座505、506、507室。负责人:王会涛,男,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飞,男,系该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强彬,男,系该支公司员工。被告:黄振标,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第三人:郑成杰,男,汉族,广东从化人,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诉被告黄振标、第三人郑成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被告黄振标已主动履行追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勇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 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