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728号原告:刘某,男,被告:董某,女,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