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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立军、大厂回族自治县京宏远肉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军,大厂回族自治县京宏远肉类有限公司,杨庆旺,何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立军,男,1971年9月1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京宏远肉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旺。被执行人:杨庆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回族,。系大厂回族自治县京宏远肉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何广芹,女,1970年6月1日出生,回族,。系杨庆旺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立军与被执行人杨庆旺、何广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何广芹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福华公寓4号楼1单元1002室(合同编号为GF20121102040),用于清偿货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广芹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福华公寓4号楼1单元1002室(合同编号为GF201211020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二O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泉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