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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利川市人民医院、张望钱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川市人民医院,张望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利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利川市龙船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2422000369U。法定代表人何本鸿,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张望钱,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农民,住荆州市公安县。本院在执行利川市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张望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先天聋哑人残疾人无任何生活来源,原有的破旧长安车及两辆摩托车均已不存在,长期在外流浪无法取得联系,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陈彦位审判员  罗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