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琳娴与熊瑞颖、苏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娴,熊瑞颖,苏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881号原告:王琳娴,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熊瑞颖,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苏瑞明,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王琳娴与被告熊瑞颖、苏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琳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瑞颖、苏瑞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琳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熊瑞颖偿还借款本金147,725元;2.苏瑞明共同偿还该笔借款;3.熊瑞颖、苏瑞明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琳娴与熊瑞颖系初中同学,熊瑞颖在2014年开办了一家新视角摄影工作室,因王琳娴爱好摄影,又与熊瑞颖系同学关系,故熊瑞颖开办工作室需要资金时,王琳娴经常有借钱帮助熊瑞颖,而且也时常帮助熊瑞颖到实体店或淘宝网代垫购买开办工作室所需的各种用品及器材,同时王琳娴在熊瑞颖工作室还承担一些摄影工作,赚取工资。故在2016年6月24日,双方结算,熊瑞颖向王琳娴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载明熊瑞颖向王琳娴借款4,238元;2016年7月12日,双方再次结算,熊瑞颖向王琳娴出具二张借条,借条内容分别载明熊瑞颖今收到王琳娴借款现金68,487元、75,0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此后,王琳娴多次催讨,熊瑞颖至今未偿还欠款,故诉至人民法院。熊瑞颖、苏瑞明未作答辩。王琳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借条三张,熊瑞颖、苏瑞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以上证据的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王琳娴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熊瑞颖尚欠王琳娴欠款计147,725元的事实,有熊瑞颖出具的三张《借条》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该三笔欠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王琳娴依法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熊瑞颖应在王琳娴主张债权后承担清偿所欠债务之民事责任。本案债务形成于熊瑞颖、苏瑞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经本院公告传唤,熊瑞颖、苏瑞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熊瑞颖、苏瑞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王琳娴欠款147,725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55元,由熊瑞颖、苏瑞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敏霞审 判 员 陈国延人民陪审员 范桂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瑜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