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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西鑫联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鑫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390号原告:江西鑫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高速公路连接处(泉江镇洋村段)A栋。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65号。负责人:姚惠明,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35号。负责人:朱剑春,该支公司经理。原告江西鑫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鑫联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鑫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