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博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芦亚娟、王志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芦亚娟,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野县城内。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芦亚娟。被执行人王志强。本院在执行博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芦亚娟、王志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经过财产调查,并经申请人确认,未发现被执行人芦亚娟、王志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广仁审 判 员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