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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与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荣天华庭27幢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622529515D,法定代表人:喻珂,行长。被执行人:涂仲品,女,1979年10月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黄正国,男,1978年1月2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大众商贸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709529155E。法定代表人:邹启勇。被执行人: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总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7988380044。法定代表人:邹启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12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申请执行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借款17.52万元,并以17.52万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律师费10599;承担案件受理费2082元。被执行人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人民币190599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