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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铁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铁华,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高铁华,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89号。法定代表人彭振田,董事长。高铁华与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2689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调解书确定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高铁华15万元及诉讼费1650元。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高铁华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本院已将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26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光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