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863号原告:××,男,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586048459,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金线顶路东268A号。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