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5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应海辉,北京璟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孔××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江苏省泰兴市横黄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步行的刁××发生碰撞,致刁××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3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孔××的家属对刁××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2016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孔××进入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葛路××号院××号楼××单元正在装修的××号室内,窃走特变牌、朝阳牌铜丝线共计23捆。经鉴定,上述铜丝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094元,现已发还被害人。2017年1月14日左右,被告人孔××进入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六区××号楼××单元××室,窃走小猫牌电线等物品,后全部卖出。2017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孔××进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六区××号楼××单元正在装修的××号室内,窃走A.O史密斯牌SR60型热水器一台。经鉴定,该台热水器价值人民币3442元。2017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孔××进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六区××号楼××单元正在装修的××号室内,窃走能率牌JSQ31-E316E3FEX型热水器一台,后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卖出。现该台热水器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台热水器价值人民币2938元。2017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孔××进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六区××号楼××单元正在装修的××号室内,窃走美涂士牌漆料六桶,后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其中三桶为宝宝健康星专用墙面漆,两桶为白竹炭抗碱底漆,共计价值人民币1851元。2017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孔××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六区欲再次行窃时被保安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具有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刁××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对被告人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数罪并罚。被告人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刁××取得了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孔××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孔××到案后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刁某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先行羁押十六日已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孔××退赔被害人王××人民币三千四百四十二元;退赔被害人周××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