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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民初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牙里与烟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牙里,烟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23民初951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张牙里,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住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后华,云南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烟门,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实明,云南西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牙里与被告烟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烟门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2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牙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烟门的起诉;反诉原告烟门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张牙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牙里、反诉原告烟门的撤诉行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牙里撤回对被告烟门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烟门撤回对反诉被告张牙里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张牙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反诉原告烟门负担。审 判 长  朱正武人民陪审员  刀荣华人民陪审员  肖健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盘丽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