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煤炭经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煤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88号原告: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男。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煤炭经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铁良,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良,一般代理。原告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煤炭经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煤炭经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煤炭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恒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张鲜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