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3464号原告:董某某,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邹某某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5年5月7日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2016年1月6日生一女孩邹某某。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在2016年11月原告以家庭不和将被告诉至郯城县人民法院,法院未予准许。现在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法院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邹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邹某某由原告董某某抚养,被告邹某不支付抚养费。被告邹某依法享有探视权。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轿车一辆(车牌号苏GSL0**)归被告邹某所有,被告邹某于2017年7月21日前支付原告董某某车辆折价款25000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