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开胜与姜文平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胜,姜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刘开胜,男,汉族,住蓬安县被执行人姜文平,男,汉族,住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终7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开胜申请执行姜文平合伙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刘开胜自愿申请撤销对姜文平合伙纠纷一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民终7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