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智鑫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智鑫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七层南部709号。法定代表人:余志平,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凯智鑫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1层1105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法定代表人:苏生有,董事长。上诉人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中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凯智鑫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智鑫龙公司)、原审第三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648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金威中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是金威中嘉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xxx街道xx西路xx号xxx国际写字楼,该地应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二是金威中嘉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注册地的办公场所已由其他公司实际使用。三是本案是由另案而产生的纠纷,该案现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凯智鑫龙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本院认为,金威中嘉公司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鉴于现有的证据不能确认金威中嘉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金威中嘉公司的注册地是其住所地。经查,金威中嘉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