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文虎与郑耀、余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虎,郑耀,余群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133号申请人:陈文虎,男,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郑耀,男,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余群群,女,198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霍邱县。陈文虎诉郑耀、余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文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耀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陈文虎以自己在霍邱县城西湖乡双河村的4.1亩林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文虎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郑耀名下位于霍邱县城关镇万安苑X单元XXX室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陈文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治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代) 更多数据: